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 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 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 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六) 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