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申请人利用互联网办理审批、备案等事项。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及时发布有关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审批指南和示范文本,加强对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备案等事项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聘请生物技术、医药、卫生、伦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的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的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以及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申请之日起20…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现场检查; (二) 询问相关人员; (三)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 查封、扣押有关人类遗传资源。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相关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