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利用和对外提供 第二十二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 (一) 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 (二) 合作双方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外方单位,并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 (三) 合作研究目的和内容明确、合法,期限合理; (四) 合作研究方案合理; (五) 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种类、数量与研究内容相符; (六) 通过合作双方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 (七) 研究成果归属明确,有合理明确的利益分配方案。 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不需要审批。但是,合作双方在开展临床试… 第二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