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十四)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四)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