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