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三)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