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 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 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 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 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 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 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 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 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 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 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