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五)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五)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