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