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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残疾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全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