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投保人可按本合同的约定按年或按月交纳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可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
投保人在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变更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保险费的交纳事宜,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投保人可按本合同的约定按年或按月交纳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可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
投保人在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变更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保险费的交纳事宜,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