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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持续具备以下条件:

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符合第五条(一)(四)(五)的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