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七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单独出具利润表等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划拨和使用资金。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费用分摊有关规定,对税延养老保险进行费用认定和分摊。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据实列支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费用,加强费用控制力度,提高费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