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 第八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者扣缴义… 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第十条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相关减税或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填报前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确认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