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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