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