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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或相应法律责任:

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或赠与的;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因抵押人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