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2006年) 第五条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引用法条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