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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缓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复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