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第三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并尽快回复。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