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