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是否按要求补正; 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