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二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中国专利局将依法注销该合同登记,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