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