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