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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