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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