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