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