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处理结果公正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