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