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
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