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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