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4年) 第九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