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