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 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