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四)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