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 (一)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