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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样本系列指数编制细则(2010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5.7上证中央企业50指数、上证民营企业50指数、上证地方国有企业50指数定期调整方法原则上每次调整比例不超过10%,除非原样本股因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导致的调整比例超过10%。定期调整设置20%缓冲区。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随上证中央企业50指数和上证地方国有企业50指数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生效时间同上证180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