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条 国债招标日,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在国债招标完成后及时向上交所提交该期国债在中国结算的托管量和场外分销计划量。国债招标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对国债预发行交易进行证券交收。中国结算将国债承销团成员在中国结算的托管数量扣减其场外分销计划数量后,用于预发行交易国债的交收。对于续发国债的预发行交易,同期存量国债可用于其交收。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