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清算与交收 第二十九条 国债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其结算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国债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其结算价格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理论结算价格:其中C为预发行国债发行票面利率,R为预发行交易成交收益率,f为年付息频率,n为预发行国债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