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导致航运交易所停市时,理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