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 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