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 (二) 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三)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外国企业申请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会员资格,应当经航运交易所审查批准,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退会,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 会员资格期限三个月以上的为正式会员,会员资格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三) 在场内进行交易; (四) 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五) 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二) 按时缴纳会费; (三) 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本企业与航运交易有关的价格及其他信息; (四) 不得向新闻媒介及公众泄露或者传播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航运信息; (五) 在航运交易中接受航运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不包括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会议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经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在航运交易所内从事交易的人员为出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