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