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五章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三北”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单位自评、省级复评、国家抽查,具体按照国家关于国土绿化项目质量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应加强“三北”工程建设成效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工程建设成效,适时发布评估结果,做好监测评估成果在监督中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