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作业设计)。严格“先设计、再审批、后施工”。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建设内容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及人员,按照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科学编制初步设计(作业设计),严格评估论证,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有关单位审批或备案。未批复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的项目,不得施工。经审批的初步设计(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因施工条件确需变更的,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履行变更审批。
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项目,可探索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与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合并编制。
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涉及林木采伐的,应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森林采伐、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