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范围、技术措施、投资估算、用水指标等出具审核意见,对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文本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国家林草局。国家林草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重点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深度、与工程规划的一致性、系统治理的科学性、技术措施的合理性、项目落地的可行性等加强技术指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