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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林草等主管部门应依据六期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等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三北”工程建设主要技术规定等,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可研报告建设任务应落实到地块。项目单位对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