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章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明确项目单位。地方项目,各地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林草等主管部门应依据六期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等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三北”工程建设主要技术规定等,组织项目单位编… 第十一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范围、技术措施、投资估算、用水指标等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技术指导意见,督促项目单位组织修改完善项目文本,按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完成项目审批或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及时组织开展初步设计(作业设计)。严格“先设计、再审批、后施工”。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建设内容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及人员,按照经批准的可研报…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六期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做好项目储备。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提升基层科学谋划项目能力,按照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要求滚动推进。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