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第三部分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 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 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六、 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七、 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 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 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 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 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 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十、 保险公司在同一个万能账户中采用不同结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时,对应的操作方法应当完备、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贯性原则。 十一、 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三、 目录 四、